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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爭議與求償心得報告
發表者│林鐘霖
建立日期│2012-04-24 01:52:35
文章人氣│635
凡舉一般的土木、建築相關行業,對於法律的規定通常都是一知半解,事實上機關或專管單位至設計、監造單位等,很多以自己的主觀認知而擴大法令規定而從嚴解釋,經常造成工程實務上的爭議與訟端。
因目前現行的公共工程契約多半為業主(甲方)所訂定居多,其為偏袒甲方居多並為機關訂定免責條文,把應分攤之風險全轉嫁到承包商,亦無公平性、合理客觀之衡平原則可言。
而在夾縫中求生存的設計、監造單位,卻又必須執行不公平對等的工程契約,由於契約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當承包商提出仲裁申請或爭議調處到訴訟,機關訂定的工程契約均為敗訴居多,此時的設計監造單位輕者被扣上設計不當、監造不實的大帽子,如果遇上犧牲品質暗地裡劣工窳料的施工廠商,所須面對不只甲方的民事求償責任,在刑事上輕者違反相關行政法規處以行政責任罰則,重則依刑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牢獄之災。
因現行公共工程尚無公平合理之工程契約,因此設計監造單位除應加強職業道德並須充實相關法律知能,且妥善運用法律優位原則,用以解決契約圖說規定不相符處,循適法合理性分擔甲乙雙方契約之風險,平衡甲乙雙方法定權利與責任義務以減少爭議與訴訟,方為委託設計監造之原意,更為個人理想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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