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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耐震評估檢查申報

建築物耐震能力公安申報將於108年7月起實施

  • 民眾居住安全,有效推動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強制評估,內政部於107年2月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依據該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電影院、學校、社福機構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 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第一波實施申報對象將於108年7月1日起以D-1、D-3、D-4類組(檢查及申報期間為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作為最優先宣導通知申報對象。

 

  • 另針對具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因地制宜,考量總樓地板面積、屋齡、有無管委會、低樓層作為商業使用、土壤液化潛勢區或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等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因素,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納入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對象,以確保建築物之結構安全。

 

  • 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針對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明顯有公共安全疑慮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後未完成補強或拆除者,規定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目的在規範政府執法頻率,除了能夠適時發現部分內部構造的改變之外,亦收強制督促建物所有權人儘速完成改善之成效。

 

  • 依照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耐震評估檢查係採一次性強制評估制度,一旦完成補強報告,爾後年度即免除申報義務。案件如有檢附1.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2.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3.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三種之一者,爾後年度均不再需要辦理任何耐震評估檢查申報。

 

  • 為利各地方政府及評估檢查機構順利推動新制度業務,本署將於108年6月中旬後開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及管理系統實體操作講習,以利相關業務人員熟稔相關資訊系統操作業務。另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專業機構,刻由各相關公會或法人組織申請認可中,俟本部認可後,即行公告周知。
  • 考量臺灣地區為地震頻繁區域,以現今科技對於地震何時何地發生仍無法進行準確預測,一旦災害來臨即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營建署重申為避免建築物因地震造成崩壞危害民眾安全,針對耐震能力評估「需補強」建築物,將督促各地方政府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儘速自主完成耐震補強或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8 條

依前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申報人應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三),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前項申報期間,申報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

  1. 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辦理整體結構補強設計之證明文件,及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
  2. 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辦理排除弱層破壞補強設計之證明文件,及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
  3. 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報核之證明文件。

前項展期次數,除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實際需要者外,以一次為限;展期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檢具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者,得展期二年。
  2. 檢具前項第二款規定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者,得展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