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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心得
發表者│徐慶松
建立日期│2012-04-27 21:36:59
文章人氣│552
國內工程契約爭議解決制度至今尚仍未臻完善,人為因素諸如裁判人員之選任、工程專業知識是否充足等等,對仲裁結果是否公正影響甚大。與訴訟比較,以仲裁解決爭議具有快速、省錢、保密及專家審理之優點,且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顯然較為適合解決以商務爭議為主之工程契約爭議,但同時亦存有缺點,第一:欠缺上訴救濟管道:當事人對仲裁判斷不服,除非有仲裁法第四十條列舉之九款事由而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否則無救濟管道。第二:仲裁結果受仲裁人主觀影響甚大,欠缺可預期之穩定性:仲裁庭通常由三人組成,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後,由其共推主任仲裁人組成之。仲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因此兩位仲裁人之多數意見,足以決定仲裁之結果。工程爭議案件,多涉及工程技術問題,若三位仲裁人中,只有一位熟悉工程技術,而該仲裁人對爭議案件又有特定見解時,仲裁結果即有偏於一方之危險。工程爭議以仲裁方式解決已漸為潮流,如何使仲裁解決制度廣受信賴,發揮節省當事人時間金錢之功能而不失其公平性,至目前還有很大努力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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