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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心得
發表者│周瑩秋
建立日期│2012-04-27 22:13:51
文章人氣│581
在上了工程履約爭議求償班之後,對於法律上之於工程求償爭議的相關知識又更進一步,因該說,對與錯上的答辯,可以更有邏輯與依據,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王冠雄老師對我們建立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在是在於答辯上的根基,感謝王冠雄老師的指導,由於我是從事工程上的設計單位,因此對於設計單位的契約責任,也頗有印象,其實設計單位之於工程,權責上的衡分,已很難去計算,除非真的是非常重大的設計錯誤,不然業主通常是採取有做就好的態度,也很難去跟設計師說到扣款的狀況,但是,設計師的職責,因為他有接受業主付出之權利,相對於這個權利,設計師也該付出他的義務,對於設計師來說,如果他付出的義務是那種得過且過的設計,交差出來的案件並不如當初簡報之完善,繪製出來的施工圖,根本施工上會有問題,那對於也業主而言,權利跟義務間,已經失衡,也就是設計師的交出的設計案不完善,也可以構成扣款之理由?關於設計單位之契約責任上,也並未載明扣款的條件,民法第494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除契約。舉個例來說,建設公司的設計單位,經過設計師的提案,公司高程採用此設計師,然後再經過更具體的意向簡報後定案,設計師開始繪製施工圖說,但是當設計單位審核設計師的施工圖說時,有很多交接面與收尾處非常的粗糙外,設計手法上,也無當跟高程簡報時那麼樣的美好,基本的空間處理,與尖角處都無幫我方考慮周詳,設計師跟設計單位配合上,也呈現被動的狀態,說一動做一動,設計單位在需要趕工程進度的狀況之下,另外請別的設計師幫忙收尾,將施工圖說完成並發包,並告知新接手的設計師,會將原先的設計師扣款,並將其扣的款項給新任的設計師,這樣,原先的設計師是否為因此而告業主未履行契約之義務,而告業主委約???而民法第494條是否就這樣保障了原先的設計師。關於這部分的問題,我會再去好好思量,也謝謝各位幫我們辛苦上課的老師們,與土木技師公會,讓我們自身的常識與學習都更增長了一大步,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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