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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來文有關重申自108年2月1日施行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其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第2款過渡條款規定已於109年1月31日屆期,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第2條及第3條規定者,義務人應提出流管制計劃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詳附檔,請參考。
2020033014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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