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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入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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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社團組織管理辦法

                                               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為提倡正當休閒強健體魄,經理事 會通過後得成立各社團,並藉社團活動敦睦聯誼。

第二條:各社團隸屬本公會福利委員會。

第三條:各社團以社或隊稱之,由本公會公開徵求會員意願報名成立之,本公會會員得申請加入各社團。

第四條:各社團之成員以本公會會員為主。社團舉辦之聯誼賽,社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均得報名參加。

第五條:社團設社長及副社長各乙員,由各社團之社員相互推選之,任期與理事會同,連選得連任之。

第六條:各社團社長之主要任務:

一、負責推動社團活動,擬訂年度計劃及預算暨經費之申請與報銷。

二、配合公會聯誼活動之推動。

三、執行本會福利委員會交辦事項。

四、各社團應定期將活動情形呈報福利委員會。

第七條:各社團經費籌集方式:

一、由社團編列預算報經福利委員會轉陳理事會納入年度預算支應之。

二、由社員依需要繳交參與費用以支出活動開支。

第八條:各社團舉辦活動應擬訂計劃預估經費,陳報福利委員會轉陳理事長核示,並於活動後檢據報銷以為本公會核支補助款之依據。

第九條:社團應按年度計劃執行,逾六個月未辦活動或因社員參與未達基本人數,本公會得停止該社團經費補助。

前項基本人數由福利委員會視社團情形另定之。

第十條:對於熱心推動社團活動成效卓著者,得由過半數社員推舉至福利委員會遴選優良代表轉陳理事會表揚之。

第十一條:各社團申請本公會補助款購置之活動器材應予列管,並由社團指定專人保管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2009-09-09